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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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提示。
一、对外卖平台的提示
1.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入网餐饮单位资质审查、信息公示等制度,再次评估入网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状况;加强抽查和监测,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入网餐饮单位坚决下架,杜绝超范围经营、环境脏乱、证照过期等情况。
2.加强外卖骑手疫情防控。加强骑手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各外卖站点配备体温计、口罩、消毒液,每日测量体温不少于2次,体温高于37.3℃者立即停止工作并按规定报告。实行“无接触”取餐和配送,减少面对面接触,骑手取餐、送餐全程佩戴口罩,工作期间不得聚集闲聊。
3.加强卫生消毒管理。加大对外卖站点及送餐箱的消毒频次、建立台账;加大外卖“食品安全封签”投放力度,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减少食品污染风险。
二、对餐饮单位的提示
1.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餐饮单位复工前要开展食品原料自查工作,及时清理、销毁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确因疫情无法及时销毁的,应予以封存并置于独立贮存区域。落实索票索证和记录工作,严禁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饲养、宰杀禽畜动物;严禁采购未经检疫合格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加强环境及餐饮具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空气流通或保持新风系统正常运行,定期对空调过滤装置、经营场所、电梯空间、地毯、窗帘等进行清洁消毒;使用无毒、清洁、完好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每餐后及时对加工环境清洁消毒。
3.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制度,每日体温检测不少于2次,高于37.3℃者立即停止工作并按规定报告;加强个人防护,从业人员必须着干净工作衣帽、多洗手勤消毒,加工操作过程全程佩戴口罩,工作衣帽和口罩不得带离工作场所。
4.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禁超许可核准经营范围经营;不得提供桌餐、禁止群体性聚餐,可使用外带、外卖方式供餐;疫情防控期间不得加工、制作冷食类、生食类食品;餐厨废弃物按《泸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三、对消费者的提示
1.谨慎选择外卖商户。尽量选择知名度高、口碑好、配送经验丰富的商家或连锁品牌餐厅;仔细查看入网餐饮单位公示的证照信息,选择就近的餐饮单位订餐,缩短食品配送时间;不选购冷食类、生食类等高风险食品。
2.养成良好饮食卫生习惯。餐前洗手,降低“病从口入”风险;提倡分餐,避免交叉污染;注重食物多样化,确保每天的蛋白类食物、新鲜的蔬菜和水果摄入;严格控制食品食用时限,切勿长时间存放。
3.发现问题及时投诉举报。保留消费小票、页面截图等消费凭证,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按照疫情防控期间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要求,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全市人民“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