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禁食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建立食用性动物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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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官网发布了《珠海经济特区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询截止时间为3月26日。
《征求意见稿》共23条,对禁食范围、可食范围、生产经营、政府职责、处罚规则等几个方面做出规定。其中,明确野生动物禁食范围和可食范围,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食用性动物食品安全追溯制度。
根据第九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采集留存进货、生产、检验、检疫、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违反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经人工繁育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疫检验合格的动物、依照法律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列入可适用范围。市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可以依法决定临时禁止食用前款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提到的禁食范围包括:(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法律规定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条例所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食用者、生产经营者、提供非法经营条件者分别由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工具等,并按规定罚款。其中,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每人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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